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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律援助,苏州率先了!
该《办法》明确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行政复议申请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申请行政复议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包括,申请人就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审批行为,抚恤金、救济金发放等行政给付行为,附带要求行政赔偿及其他认为严重侵害人身权等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因经济困难而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根据《办法》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法律援助,当事人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合法代理权限的证明,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通知书等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材料,以及经济困难证明。同时,开辟绿色通道,对农村“五保”对象、社会福利机构中政府供养人员、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正在享受低保或低保边缘户待遇人员、领取苏州市、县(市)、区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的职工和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等6类特殊群体可直接认定为经济困难人员,无需提交经济困难证明。
《办法》还对行政复议法律援助程序进行规范,明确行政复议机关履行告知义务,即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时,主动告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有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法律援助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认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向当事人说明理由,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按规定及时指派律师承担法律援助事务,并在提供援助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